找吉林律师梁少铎13244230132:什么是合同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7-21 14:02) 点击:189 |
找吉林律师梁少铎13244230132:什么是合同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?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"原告就被告"原则,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。如果被告是公民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这里"公民的住所地"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。"经常居住地"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。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这里的"住所地"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,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,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,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